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多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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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是行政主体行政职权的行使和行政法制的监督过程中行政相对者、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产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以及行政救济法等部分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者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此外,行政法是调整行政组织、职权调整、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和监督行政职权行使等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如《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规范文件是行政规则,具有法律效力,属于行政法的范畴。

3、国务院部委公布的规范文件是部委员会的规则,属于行政法的范畴。

法的来源也被称为法的表现形式,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式。根据法律的制定主体和与其对应的权力的不同,法律的效力等级也不同。

根据法的渊源在法律推理中的效力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正式的渊源和非正式的渊源。

1.正式的根源是指具有明确规定的法律效力、作为法律人决定大前提的规范源的宪法、法律、法规等资料,主要制定法律。

2.非正式的根源是指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可以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大前提的准则的来源资料。例如,正义的基准、理性的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乡规民约、社团规则、权威的法学著作、外国法等。

3.根据制定机关与生效水平的不同,我国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本条例;国际规则条约,国际惯例。

法律的渊源(法律形式):其来源不同(指制定法和非制定法、立法机关的制定和政府的制定等),因此具有法的不同效力的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在我国,法律的正式来源主要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民族自治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国际条约等。

现代中国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规则等,中国现在的法律渊源一般是有实质意义的法的渊源和形式、意义法的渊源,从实质意义上来说,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内容的来源例如,法院源于经济或经济关系形式意义法的渊源,济法的效力源是指一定国家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手续制定、认可的不同法律的效率和地位的发展不同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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