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多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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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大于应当选出的代表的名额。
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的定员必须是候选人的三分之一到两倍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大于应当选出的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参加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当然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行为者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选举是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以法律形式详细规定了选举。赋予公民神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以选举不是行政行为,而是民法的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国公民不能拉票。因为这个行为是违法行为,所以抽票选举没有规则和程序。
1、法律剥夺政治权利者不符合村民委员会的候选人。
2、户籍所在村或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3、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到选举中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的利益出发,依法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进行推荐。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如下:。
(1)第13条满18岁的村民,不论民族、人种、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必须登记以下人员,并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本村有户口,居住在本村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明了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在户籍所在村或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的,不得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2)第15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在选举中的村民直接指定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的利益出发,依法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进行推荐。候选人的名额必须比候选人多。村民选举委员会必须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构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