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专项编制与事业编制的区别(多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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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编制与教育专项编制的区别有使用对象不同、保障程度不同、编制底数不同、管理方式不同。教育专项编制,是中小学事业编,由财政全额供养,属于事业编制的一种,但二者在很多方面是存在着差异的。
一、使用对象不同。教育专项编制仅限于中小学教职工使用,确切地说是义务阶段教师使用,幼教老师、高职高中、大中专院校,包括教育部门的二层事业机构比如电教所、考试中心、中小学义务教育实验基地等事业人员均不能使用。
而普通事业编制属于通用编制,不论是管理、专技还是工勤岗位,均使用事业编制,区别在于供养方式是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还是自收自支。教育专项编制类似于政法专项编制,政法专项编制也是行政编制的一种,使用范围局限于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单位,享受相应的专项补贴。
幼儿园尽管属于基础教育,但由于此前被独立于义务教育之外,不能使用教育专项编制,下一步随着幼教的回归,预料幼儿园教师也将开始重新启用教育专项编制。
二、保障程度不同。各大中小学使用教育专项编制,在经费、编制等方面都属于当地重点保障人群,在政策上予以倾斜。在经费上,由财政部门单独建档立户进行专项管理,要求专项支出。在编制上,要求加大统筹配置和跨区域调整力度,通过各类专项改革挖潜调剂释放事业编制资源,优先用于补充中小学教职工使用。任何人在没有得到编制和教育部门同意的前提下,都不得违规占用、乱用教育专项编制。
三、编制底数不同。事业单位现在实行编制和机构限额管理,普通事业编制有底数限制,原则上只出不进,必须增加的,优先在总盘内调剂,不允许擅自扩编增编。而教育专项编制实行的是动态管理方式,编制底数根据辖区学校教育资源、中小学师生比例核算,原则上以省为单位每2-3年调整一次,市县根据生源变化情况随时调整上浮。
四、管理方式不同。普通事业编制由编制部门统筹分配,按照单位职能、岗位需求、人员配备等核定,形成方案后报省级编制部门审批,未经省级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原则上不予调整编制。编制部门对普通事业编制由绝对的话语权。
而教育专项编制实行的是双重管理,编制审批、造册、登记由编制部门负责,具体的需求由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根据辖区教育资源核定,报编制部门审核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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