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多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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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的财务制度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的运行、维护成员利益的制度保障,所以重要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盈余分配和损失处理的方法、步骤必须写在协同组合章程里。会员大会应当对可能对合作社生存和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财务活动作出决策。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保证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批准年度业务报告书、盈余分配方案、损失处理方案。
第三,听取执行监事或监事会对协同组合财务的审计报告,根据需要,会员大会也可以委托监查机关监查协同组合的财务。理事会(理事长)负责组织和管理合作社的日常财务活动,包括招聘经理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以及编制年度业务报告书、盈余分配方案、损失处理方案和财务会计报告书等。
2007年12月20日财政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严格按照这个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协同组合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的书面文件,包括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附注明细表、财务会计报告附注。财务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报告书的制作由理事会(理事长)负责。董事会还可以授权经理直接负责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即经理可以直接指导和组织财务会计报告。合作社实行财务会计报告公示制度。为了保护成员、债权人、交易相关人员的利益,维持交易的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确保社会公众的利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必须向该成员报告财务状况,这是合作社理事会的重要职责。关于财务会计报告书的审查和批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执行监事或监事会负责。没有设立执行监事和监事会的协同组合,根据其章程的规定,也可以由成员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管理,以农村的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稳定和完善统一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公司改制时,本规定不适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公司、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公司、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村中国共产党在组织的领导下,享有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各阶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的集体所有资产,不得侵犯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元人民公社,以生产营、生产队为基础,根据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和集体资产产权的归属来设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广东省××县(市、区)××城市经济
广东省联合总部××县(市、区)××町(街、乡)××经济联合社;广东省××县(市、区)××町(街、乡)××村庄××经济合作社。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在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部、广东省××县(市、区)××町(街、乡)××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广东省××县(市、区)××町(街、乡)××股份合作经济社。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通过本组织成员大会的表决。组织章程必须写明以下事项。
1、名称和地址;
2、目的;
3、组织资产;
4、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5、管理者的发生和罢免;
6、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其议事、事务处理、表决规则(包括通过召开成员大会应该表决的重大事项、通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可以表决的具体事项、成员代表会议的代表人数及其发生方法等)。
7、收益分配制度;
8、监督管理和财务公开制度;
9、组织章程的修改程序;
10、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是成员大会。有关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的讨论决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事项的表决可以通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来进行。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必须公示五天。有1/10以上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时,必须提交成员大会再表决。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或者“一户一票制”等表决方式,具体根据组织章程确定。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本组织有选举权的成员半数以上必须参加,或者本组织的2/3以上的户头的代表必须参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了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必须有本组织的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
第11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3~7人的社会委员会或董事会和3~5人的民主财法监督小组或监事会。任期每3年可以再选一次,但不能交叉就任。
社会委员会或董事会、民主理财监督组或监事会的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中选出,选出社长和副社长、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组长和副组长、监事长和副监事长。
集体经济组织有选举权的成员的1/5以上或1/3以上家庭的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适合的社会委员会或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监事会成员。公司委员会或董事会应在收到罢免议案后60天内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t经营管理属于本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
(二)根据t经营管理法确定本组织使用的国家的所有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
(三)t管理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支付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
(四)办理t集体土地承包、转移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
(五)t为本组织的成员提供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以下权利。
(一)集体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的所有权。
(二)本组织经营管理国家所有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
(三)独立开展经济活动,管理内部事务。
(四)拒绝非法收费、派遣或筹集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执行股份制管理方法。